增值稅方面的節稅方式~
1. 辦理自用住宅優惠稅率。2. 重購退稅。3. 以公證取代監證。
辦理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辦理自用住宅優惠稅率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一個人一生僅適用一次。
(2)出售前一年不得出租或營業。
(3)出售土地之地上建築改物是土地所有權本人或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4)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的面積,都市土地為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非都
市土地為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5)該筆土地地上建物之評定現值不及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不
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如果您名下的不動產出售,且您已經享受過優惠稅率,但配偶則尚未
辦理過自用住宅優惠稅率,您可利用立法院新通過的夫妻贈與免稅條
例先行將土地所有權移轉至配偶名下再行出售,一樣可以以配偶的名
義辦理優惠稅率。
:如果您出售前一年內有營業,惟營業面積並未佔建築物面積之全部,
除營業所佔面積無法享有優惠外,其餘部分仍可依其持分之土地面積
之比例享有優惠。
:戶籍設立並無時間長短之限制,可於出售前再行遷入。
:如果您有多處不動產同時出售,惟面積合計並未超過規定,可同時申
報移轉一同辦理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辦理重購退稅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從土地所有權完成移轉登記那天起兩年
內另行購買未超過三公畝(90.75坪)部份的都市土地,或未超過七公畝
(211.75坪)部份的非都市土地,仍做自用住宅用地使用者,其新購土地
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之餘額者,得向主管稽徵
機關申請就其已納的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不論先賣後買或先買後賣皆可在兩年內適用重購退稅。
:重購退稅並無次數上之限制,惟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
值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登記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將土地移轉或供
營業使用。違者得追繳原退還稅款。
例如:
張三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出售地價(土地公告現值總額)100萬元,繳納土地
增值稅5萬元,稅後得款95萬元,張三於兩年內重行購買自用住宅用地120
萬元(土地公告現值總額),則原納土地增值稅5萬元可全數退還
(120萬-95萬=25萬元--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
如新購自用住宅用地地價98萬元,則土地增值稅可退還3萬元
(98萬-95萬=3萬元)
若新購土地地價不足95萬元則不能退還土地增值稅。
契稅方面
建議辦理公證來取代監證,因二者效力相同。但公證僅收房屋核定契價的
千分之一的公證費,而監證則需繳交契價百分之一的監證費,二者相差十
倍之多。若房屋現值(契價)越高則可節省的金額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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